章程與細則

Rule

除非文中另有明確說明,本章程以下用語之定義如下:

    1. 理事會:本社理事會
    2. 細則:本社章程細則
    3. 理事:本社理事會之一員
    4. 社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
    5. RI:國際扶輪
    6. 衛星扶輪社:潛在扶輪社、其社員之社籍隸屬本社
    7. 年度:從7月1日開始的12個月

本社定名為:台北市松仁扶輪社,為國際扶輪之會員社。

本社所在地方如下:台北市信義區松山路287巷48號1樓。

本社之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優質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並培養:

    1. 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2. 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倡導高尚之道德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3. 每一社員能以「服務之精神」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4. 透過結合具有服務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扶輪的五大服務為本社工作之哲學和實踐架構。

    1. 社務服務,第一項服務,是關於社員在本社內為協助本社成功運作而應採取之行動。
    2. 職業服務,第二項服務,目的為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尊嚴職業之價值;以及在各種職業中培養服務的理想。社員的角色包括:藉由個人的職業專長,致力於社會問題及需要的扶輪社服務計畫及根據扶輪原則來為人處世及經營事業。
    3. 社區服務,第三項服務,包括社員所做各種努力,有時與其他人聯合行動,以改善居住在本社所在地方或城市之居民的生活品。
    4. 國際服務,第四項服務,包括社員藉由透過閱讀及通信以及透過以幫助其他土地上的人為目的之所有扶輪社活動及計劃的合作,來增進認識其他國家的人民、文化、習俗、成就,期望及困難,以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5. 青少年服務,第五項服務,認識青少年及年輕人透過領導技能發展活動,參與社區及國際服務計劃以及參與增進與促成世界和平與文化瞭解的交換計劃而實行的正面改變。

第一條 例 會

    • 日期及時間。
      本社按本社細則規定之日期與時間每月至少須舉行例會二次。
    • 例會變動。
      遇有正當原因時,本社理事會得將任何一週例會改於前次例會之次日起至下次例會之前一日期間中任何日期,或改於原定例會日期中之其他時間,或改於其他地點舉行。
    • 取消。
      如遇法定假日,包括一般公認節日,或因社員逝世,或因當地發生疫癘或災難影響整個社區,或因社區發生武裝衝突危及社員生命時,理事會得取消該週例會。如有上述以外之原因無法舉行例會,本社理事會得逕自決定取消例會,惟每一扶輪年度內不得超過四次,但是本社不得連續停開例會三次以上。

第二條 年 會

本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衛星扶輪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第三條 衛星扶輪社例會

衛星扶輪社依其細則規定,由社員訂定之地點及時間,每週定期召開例會一次。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得依第一條⑵同樣規定變動。衛星扶輪社例會,得依第一條⑶同樣規定之理由取消。投票程序應在細則中規定。

第一條 一般資格

本社由品行端正、具有良好事業或專門職業信譽並有志願服務其社區及全世界之成年人士組成。

第二條 種 類

本社有二類社員:現職、及名譽社員。

第三條 現職社員

凡具有國際扶輪章程第五章第二條資格之人士,得被推選加入本社為現職社員。

第四條 轉社或前扶輪社員

    • 潛在社友。
      社員得推薦轉社或前社員為現職社員。本條之轉社或前社員亦得經由其原屬扶輪社推薦為本社之現職社員。轉社或前扶輪社員之職業分類,即使其結果導致本社該職業分類之人數超過本社章程第八章第二條規定之限制,不得阻止該員被選為現職社員。本社之潛在社員為另一社之現職社員或前社員若對他社積欠債務者即無資格成為本社之社員,社員發展委員會應就前開事實應協助查證之。轉社社員或前社員之獲准入社成為本社之現職社員,依本條規定,其條件為必須收到原扶輪社之理事會書面證明證實此一準社員先前在該社之社員資格情形。
    • 現任社員或前社員。
      另一社因審核本社現任社員或前社員成為該社社員之資格向本社要求提供一份證實該社員是否積欠本社金錢之聲明時,本社應
      予提供。本社若在 30 日內無提供該文件,則視為無債務。

第五條 衛星扶輪社社員

衛星扶輪社社員亦為輔導社社員,直到衛星扶輪社加盟國際扶輪批准為止。

第六條 雙重社籍

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及其他扶輪社同時持有現職社員之身分。任何人不得在本社
同時持有社員及名譽社員之身分。

第七條 名譽社員

名譽社員應:

      1. 名譽社員之資格。
        凡對推行扶輪理想服務有功之優秀人士,以及長期支持扶輪運動,被公認為扶輪之友的人士,得被選為本社名譽社員。一人可在
        多個扶輪社擔任名譽社員。名譽社員資格之期限由理事會決定。
      2. 權利及特權。
        名譽社員免繳入社費及常年社費,沒有選舉權,也不得在本社擔任任何職位。名譽社員不得持有職業分類,但可參加本社之各種集會並享有本社之其他特權。本社之名譽社員不得在其他扶輪社享有任何權利或特權,但得不經扶輪社員之邀請而訪問另一扶輪社。

第八條 公職人員

不論係由當選或委派而任公職之人員,凡其任期有限制者,不得以該職務為職業分類加入為現職社員。惟在學校、大學或其他學術機構任職者,或被選或任命為司法官者不在此限。凡現職社員當選或被委派出任有一定任期之公職者,得在其任期內繼續以現有職業分類為現職社員。

第九條 國際扶輪雇員

本社對受雇於國際扶輪之社員,得保留其社籍。

第一條 一般規定

    • 主要活動。
      本社每一現職社員,應各依其所從事之事業或專門職業或社區服務種類加以分類。職業分類應描述該社員所隸屬的公司行號或機構的主要且公認的活動,或描述該社員之主要且公認之事業或專門職業活動,或描述該社員之社區服務活動性質。
    • 修正或調整。
      如有正當理由,理事會得修正或調整任何社員之職業分類。職業分類之修正或調整提案,應事先通知該社員並給其列席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二條 限 制

某一職業分類本社如已有五名或以上之現職社員時,不得再選舉該職業分類之人士為現職社員,除非本社社員人數超過五十名,在此情況下本社得選擇任何人為某一職業分類之現職社員,只要最終該職業分類之合計社員人數不超過本社現職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十。退休之社員不得列入職業分類之社員總人數計算。轉社或前扶輪社員或國際扶輪理事會所定義之扶輪基金前受獎人之職業分類,即使其結果導至該職業分類之人數超過限制亦不得阻止該社員被選為現職社員。儘管有上述限制,如社員變更職業分類,本社得在新的職業分類下繼續保持其社員資格。本社之扶青團團員入社不受本條職業分類的人數限制。

第一條 一般規定

本社每位社員應出席本社例會或衛星扶輪社例會,及參與本社服務計劃、其他行事及活動。社員如出席例會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已出席但因突發情況被召離席且事後取得證明足以使理事會認為該離席行動合理,或以下列方式補出席均算出席:

如在例會之前或之後十四天內的任何時間:

        1. 出席另一扶輪社,衛星扶輪社或臨時扶輪社例會,且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
        2. 出席扶輪青年服務團、扶輪少年服務團、扶輪社區服務團、扶輪聯誼會或者臨時扶輪青年服務團、臨時扶輪少年服務團、臨時扶輪社區服務團、臨時扶輪聯誼會之例會;或
        3. 出席國際扶輪年會、立法會議、國際講習會、國際扶輪前任暨現任職員扶輪研習會、國際扶輪前任、現任、暨下任職員扶輪研習會、由國際扶輪理事會或國際扶輪社長代表國際扶輪理事會同意召開之任何其他會議、扶輪多地帶會議、國際扶輪各委員會會議、扶輪地區年會、地區訓練會(DTA)、奉國際扶輪理事會指示舉辦之任何地區會議、奉地區總監之指示而舉行之任何地區委員會會議、或例常宣佈之扶輪社埠際會議;或
        4. 在另一扶輪社或衛星扶輪社例會舉行的時間與地點內出席該社的例會,但該社卻未在上述時間與地點開會;或
        5. 出席且參與由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扶輪社服務計劃或扶輪社辦理之社區活動或會議;或
        6. 出席理事會會議,或經理事會之授權而出席該社員被派任之服務委員會之會議。
        7. 透過扶輪社網站,參加平均三十分鐘互動型活動。

如一社員離開居住國家超過十四天,則不受本款所述時間限制,可在其旅行期間之任何時間出席另一國家扶輪社或衛星扶輪社例會,且每出席一次即計為出國期間缺席例會之有效補出席一次。

在例會時間。如在該例會時間,他正:

        1. 返本條⑴款第③ 項之會議途中;或
        2. 以國際扶輪職員或委員會之委員或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身分從事扶輪事務服務;或
        3. 作為地區總監之特別代表而從事組織新扶輪社之扶輪事務;或
        4. 國際扶輪之聘雇而從事扶輪事務;或
        5. 在偏遠地方直接且積極參與地區主辦或國際扶輪或扶輪基金會主辦之服務計畫,不可能有機會補出席;或
        6. 參與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扶輪事務,以致妨礙其出席本社例會。

第二條 因外派工作而長期缺席

如社員將從事長期外派工作,經由社員所屬扶輪社及被指定之扶輪社相互同意,該社員得在外派工作地點之被指定之扶輪社例會出席,其出席視同出席所屬扶輪社之例會。

第三條 免計出席

社員可准予免出席,如:

      1. 其缺席符合理事會核准之條件及情況。理事會在認為理由正當且充分時,得准予社員免出席例會。此類准免出席之時間長度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由於健康上之理由或因分娩或收養而需照養小孩之理由必需缺席超過十二個月時,理事會得在十二個月後准予再延長時間。此項健康理由或因分娩或收養而需照養小孩之理由之缺席,不得在本社出席記錄上算為缺席。
      2. 本社社員在一個或多個扶輪社為社員二十年以上,其年齡加上在一社或多社之社員年資達八十五年者,且已用書面向本社秘書表達免計出席之期望,並經理事會同意。

第四條 國際扶輪職員之缺席

國際扶輪之現任職員或國際扶輪現任職員之配偶可准予免出席例會。

第五條 出席記錄

遇有本章第三條⑴之規定准予免計出席之社員,其出席時記錄不含在本社出席記錄。
遇有依據本章第三條⑵或第四條之規定准予免計出席之社員出席本社集會時,於計算本社出席時該社員及其出席應列入本社社員人數及出席人數。

第一條 管理主體

本社之管理主體為理事會,理事會得另設置名譽理事,由創社社長 、曾任地區總監或前分區助理總監之社員任之,召開理事會時應邀請名譽理事列席。名譽理事得於理事會時提出建議並發言,但無參與投票之權。依照本章第五條選舉理事時,除當選之理事外,次二高票之理事候選人得充任候補理事。候補理事得於理事會召開時,列席參與理事會。

第二條 管理權

理事會對各職員及各委員會有總支配權,倘有充分理由得宣佈任何一職位出缺。

第三條 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

理事會對一切社務事項之決定除非發生﹁上訴本社﹂之情況下應是最後決定。但是關於終止社籍之決議,社員得根據第十二章第六條向本社上訴,或請求仲裁。如果社員採取上訴,唯有經出席理事會指定之例會之社員三分之二同意才能推翻理事會決議。但該次例會須達法定人數且秘書必須將上訴案件於會議前至少五天通知每一社員。如提出上訴,本社所做之決議為最後決案。

第四條 職 員

本社之職員為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訓練師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糾察一人,並得由理事兼任之,或由其他社員擔任之;副社長應由前前社長擔任之;社訓練師由甫卸任前社長兼任之。本社細則如有規定,本社職員應出席衛星扶輪社之例會。

第五條 選舉職員

    1. 社長以外之職員任期。
      除財務應以選舉方式選任外,各職員除本章程另有規定,由社長聘任。社長以外之職員應於當選後緊接的七月一日就任,其任期以所當選之任期為準,或延至繼任職員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2. 社長之任期。
      社長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於就任之日算起前二年以內,但至少十八個月以前選舉之,當選人應擔任社長提名人。社長提名人於就任社長之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即稱為社長當選人。社長應於其任期之七月一日就職,任期為一年,或延至其繼任者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3. 理事之選任及任期。
      本社應設置十三名理事,於社員人數逾五十人時,每增加十名社員應增加一名理事。理事之選任及解任應由社員大會為之。理事應於當選後緊接的七月一日就任,其任期以所當選之任期為準,或延至繼任理事選定並合格時為止。依照本條選舉理事時,每一理事得連選連任二次,但理事同時具備社長、甫卸任前社長及社長當選人身分時,不在此限。
    4. 資格。
      每一職員、理事應為本社之資格完備的社員。社長候選人於當選前至少為本社社員一年以上。但未滿一年時該社員之服務被地區總監認定符合要求時可為例外。社長當選人應參加地區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會(DTA),除非徵得地區總監當選人同意其免予出席。如徵得同意,社長當選人應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並在會後向社長當選人報告。社長當選人未經地區總監當選人同意其免出席而未出席社長當選人研習會及地區訓練會(DTA) 時,或經同意其免出席而未指派社內一位代表出席時,社長當選人不得擔任社長。在此情況下,現任社長應繼續擔任至出席過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會(DTA),或總監當選人認為受過足夠之訓練的繼任者按規定選出為止。

第六條 衛星扶輪社組織運作

    1. 衛星扶輪社之監督。
      輔導社應提供衛星扶輪社輔導社之理事會所認為適當之一般性監督及支援。
    2. 衛星扶輪社之理事會。
      衛星扶輪社因其日日運作之故,必需擁有每年獨自選出之理事會。此理事會依其細則之規定,由社員選出職員及其他社員四-六名所構成。衛星扶輪社之最高職員為議長(Chairman),其他職員為甫卸任議長、議長當選人、秘書、財務。衛星扶輪社理事會,在輔導社之指導下,依據扶輪之規則、要件、政策、目標及宗旨,承擔衛星扶輪社日日之運作及社之活動等管理事項。對輔導社及輔導社內之社務,不具有任何權限。
    3. 衛星扶輪社之報告程序。
      衛星扶輪社每年應向其輔導社之社長及理事會提出有關其社員,及社之活動節目之報告書。此報告書應附財務報表及監督查證完畢之會計報告,以含在輔導社之年度常年大會報告書中。同時,應輔導社之要求,必需隨時提出其他報告書。

第七條 委員會

本社應具有社務行政、社員發展、公共形象、扶輪基金、服務計畫、青少年服務委員會。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各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社長聘任,任期與社長相同。

第八條 委員會職掌

社務行政委員會

      1. 秉承理事會方針,協助推展各委員會職掌事務及服務。
      2. 加強扶輪知識,除邀請前社長講解扶輪知識外,並邀請前總監及資深扶輪社友蒞臨本社演講,增強社友對扶輪之認識與瞭解。
      3. 邀請社員、新社員於例會中,就其職業領域提出報告有關創業經驗過程,以分享其職業上的成就。
      4. 邀請專家學者專題講座,以充實例會節目內容,提高出席率,並鼓勵社友全勤出席例會。
      5. 配合地區年度目標,參加社際聯合活動,促進家庭親情及社際聯誼。
      6. 鼓勵社員參與地區年會並指派社友出席地區相關之各項研習會。
      7. 協助締結兄弟、姊妹社,促進社際友誼發展。

社員發展委員會

      1. 徵詢及推薦品行端正、具有良好事業或專門職業信譽並有志願服務社會之潛在社員加入本社。
      2. 關懷社員及其家人,防止社員流失。
      3. 擬訂社員保留計劃,防止社員流失。
      4. 設立新社員輔導及訓練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輔導新社員,使能迅速瞭解扶輪,並參與扶輪社活動。
      5. 舉辦職業參訪及職業認識活動,藉以提昇社友對企業管理經營之學習及異業交流之體驗。
      6. 協助辦理社內或社際聯誼,增強社員對本社之向心力。

公共形象委員會

      1. 協助辦理媒體宣傳,宣揚扶輪服務宗旨,報導本社對社區之服務,藉以拋磚引玉方式,引起社會重視,並使社會大眾對扶輪服務有進一步了解。
      2. 留意社務動態,並作社內傳播,如會議記錄、RI 通信,於例會中報告或刊載於社刊或電子通訊媒介。
      3. 社長或理事會擬進行之工作需與外界協調或溝通時,協助該等協調及溝通。
      4. 促使社會大眾對扶輪工作能有進一步的了解。
      5. 本社服務事業向外界宣傳時,協助透過廣播電台、電視節目或等其他媒體宣傳本社服務,並負責接待媒體界人士。

扶輪基金委員會

      1. 推廣及鼓勵社員捐獻扶輪基金。
      2. 協助社員了解扶輪基金之使用及功能。
      3. 鼓勵社區優秀學子申請各項獎學金,以培養下一代認識扶輪,了解扶輪進而貢獻扶輪。

服務計畫委員會

      1. 制定及執行本社年度服務計畫。
      2. 擬定社員積極參與扶輪各項活動計劃,確使每一社員皆能奉獻一己之力,參與各項社務服務。
      3. 舉辦關懷無依老人、孤兒、弱勢婦孺,藉以拋磚引玉方式,引起社會重視對於孤苦無依老人兒童及弱勢婦孺能夠得到最完善的照顧及輔導服務。
      4. 配合社區發展,舉辦社區藝文或關懷活動。

青少年服務委員會

      1. 協助及輔導扶青社及扶少團社務運行。
      2. 協助及輔導扶青社及扶少團各項活動。
      3. 推廣關懷青少年活動。

第九條 策略規劃委員會

策略規劃委員會係負責就本社及 RI 目前和今後之所有策略事項向理事會提供諮詢,前開諮詢包括建議本社多年期策略規劃及監督策略規劃之執行。必要且適切之情況下,策略規劃委員會應:

      1. 為理事會就本社的未來制定共同的願景和策略規劃提供建議,並就如何協調倡議和活動提供諮詢。
      2. 至少每三年審查一次本社之策略規劃,包括評估確保計劃取得進展的中長期措施。
      3. 至少每年根據可衡量之目標,審查本社在實現策略計劃方面之表現,以便向理事會報告。
      4. 向理事會就本社之使命、願景、價值觀、優先事項及目標提出建議,包括未來的策略計劃和主要方案或服務。
      5. 確保本社之策略規劃實施過程皆為明確、有效。
      6. 與財務和秘書合作,審查本社組織之長期財務預測及財務可持續性機會,以確保符合策略規劃之需求。
      7. 至少每三年調查本社社員及本社綜合情況,以審查策略規劃並提出更新建議,供理事會審議。
      8. 依照 RI「立法會議」決議對本社策略規劃影響提供意見。
      9. 確定及分析本社組織面臨之關鍵策略問題,並制定策略。
      10. 履行理事會指派之其他職能。

策略規劃委員會之組成

理事會應邀請創社社長、社長,甫卸任前社長、前社長、社長當選人、社長提名人、各主委當選人及主委當選人指定之人參加策略規劃委員會會議,並擔任策略規劃委員會之當然成員。

策略規劃委員會會議

策略規劃委員會應在本社社長或理事會確定之時間和地點在通知後開會。

本社之每位社員,均應依照本社細則內規定之金額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但依據第七章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由他社轉入或他社之前社員或再入社之本社前社員被准許加入本社者,無須再繳入社費。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員退團二年內被允許入社者,無須邀納入社費。

第一條 期 間

社員之社籍除有左列各項情形將予以終止外,應於本社存在期間內繼續保持。

第二條 社籍之自動終止

    • 社員資格。
      當社員不再符合社員必備之資格時,其社籍自動終止,惟具以下情況之一者除外:
      1. 本社理事會得對有具體理由包括但不限於遷離本社所在地方或周圍區域之現職社員,給予不超過一年期間之特假。
      2. 前開請假社員之社友所有權利義務皆應予以暫停。
    • 如何重新加入。
      當一社員因本條款而終止社籍,而終止社籍時之社員資格並無瑕疵者,仍可以同一或其他職業分類再度申請入社。第二次入社時不必再繳入社費。
    • 名譽社員之社籍應於理事會決定之社籍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但理事會得延長名譽社員之社籍期限。理事會得隨時取消名譽社員之社員資格。

第三條 終止社籍–不繳社費

    • 程序。
      社員逾規定期限三十天仍未繳社費者,應由本社秘書以書面通知,送達其最新之通訊處。經通知後逾十日仍不繳納時,得經由理事會決定,終止該社員之社籍。
    • 復籍。
      因欠費而終止社籍者,理事會得斟酌情形,於其陳情並繳清欠費後准其復籍,但其原列職業分類抵觸第八章第二條之規定,則不准其復籍。

第四條 終止社籍–不出席例會

    • 出席率。社員必須:
      1. 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或補出席本社或衛星扶輪社百分之五十之例會;或參與本社活動計劃、其他行事及活動至少十二小時。或兩者合併適當比率。
      2. 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本社或衛星扶輪社百分之三十之例會或參與本社活動計劃。(國際扶輪理事會定義之助理總監,可免遵守此規定)

如社員未能滿足以上出席規定,除非理事會同意缺席之理由正當,否則其社籍得予以終止。

    • 連續缺席。
      任何社員連續四次缺席或未補出席例會者,除非有正當且充分理由,或因第九章第三或第四條之原因,且獲理事會同意,理事會應通知該社員,其缺席將被視為要求終止在本社之社籍。然後,理事會得經過半數票而終止該社員之社籍。

第五條 終止社籍|其他原因

    • 正當原因。
      理事會得在任何社員在不符合本社社員資格時,或以任何正當原因,召集特別會議,以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票,終止其社籍。此會議之指導原則為第七章第一條,四大考驗,及身為扶輪社社員應有之崇高道德標準。
    • 通知。
      在採取本條款之行動前,理事會應於開會前至少十日以書面通知該社員即將採取行動,俾其提出書面答覆。該社員有權列席理事會辯護。此項通知應當面送達,或掛號郵寄其最近之通訊處。
    • 遞補職業分類。
      社員經理事會決議,依本條規定終止其社籍時,於上訴期限未滿與本社或仲裁者之決定未宣佈前,本社不得另選新社員遞補其原列職業分類。但本項規定不適用於該社員之職業分類之人數限制內之另選新社員,即使理事會決議被推翻。

第六條 為終止社籍而上訴調停或交付仲裁之權利

    • 通知。
      秘書應於理事會決議終止社籍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該社員。該社員得於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秘書,表示其擬向本社上訴,請求調停或依本章程第十六章之規定交付仲裁。
    • 聽取上訴日期。
      如該社員決定提出上訴,理事會應指定日期於例會中聽其上訴,惟此項例會須於接獲該社員決定提出上訴之書面通知後二十一日內舉行,並須於開會前至少五日以書面通知全體社員說明該次集會之特別事由。唯有本社社員才能在場聽取上訴。
    • 調停或仲裁。
      調停或仲裁所使用之程序,應依第十六章之規定辦理。
    • 上訴。
      如提出上訴,本社之決議即為最後之決定,各方皆必須遵守,並不
      得再請求仲裁。
    • 仲裁者或裁判之決定。
      如採取仲裁,以雙方仲裁者共同達成之決議為最後
      決定,若雙方仲裁者意見不同時則以裁判之決議,為最後決定;各方皆必
      須遵守,並不得再上訴。
    • 調停失敗。
      要求調停而調停失敗時,該社員可依本條項之規定向本社提出
      上訴或請求仲裁。

第七條 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

如無人向本社提出上訴或請求仲裁,理事會之決議應是最後決定。

第八條 退 社

任何社員退出本社,應以書面(向社長或秘書)提出申請。如該社員已將各費用繳清,理事會應准其退社。

第九條 權益之放棄

任何人在任何方式下已喪失本社社籍者,如果在當地法律之下該社員在加入本社時即已獲得任何權利,則該社員對本社之所有基金或財產即不復享有任何權益。

第十條 暫停社籍

勿論本章程如何規定,如理事會認為;

      • 社員受下列可信的指控;拒絕或怠忽遵守本章程之規定,或有不當舉止行為或對本社做出不利的言行時;且
      • 上述指控,如經證實,則構成終止該社員之社籍之正當理由時,且
      • 在該社員等待結果期間,或理事會尚未作成適當的措施之前,對該社員之社籍以暫不做處置較為適宜時,且
      • 為本社最高利益,不對該社員之社籍處置進行表決之前,暫停該社員之社籍。該社員不得出席本社例會,也不得參加社的活動,也不能擔任社的任何職務。為達本款之目的,該社員免除其出席義務。

理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票,依理事會所訂定期間內及其追加條件,表決
通過該社員暫停社籍。(理事會所訂定期間,應是合理而且必要的期間)

第一條 適當的主題

凡牽涉社區、國家及國際的一般福利等公共問題,均是本社社員關懷的對象,得於本社集會時提出,以公平理智之態度作集思廣益之研討,以期增進社員對各項問題之瞭解,俾作個人參考。惟對於正在爭論中之公共問題,本社不應表示任何意見。

第二條 不背書支持

本社不得支持或推薦公職候選人,並不得於集會時評論此類競選人之優劣。

第三條 不涉及政治

    • 決議及意見。
      本社處理具政治性質之世界問題或國際政策時不得通過或宣佈決議或意見,並不得採取團體行動。
    • 籲請支持。
      有關政治性之特殊國際問題,本社不得直接籲請其他扶輪社、人民或政府支持,並不得散發書信、演講或建議解決方案。

第四條 宣揚扶輪的開始

扶輪創立紀念日(二月二十三日)那一週稱為世界瞭解及和平週。在該週中,本社應公開表揚扶輪的服務工作,宣揚過去的成就,並以社區及全世界的和平、瞭解、及親善的計劃為推動的重點。

第一條 規定訂閱

根據國際扶輪細則,除非本社獲國際扶輪理事會特准不須遵照本章規定,每一社員在其持有社員資格期間即應訂閱國際扶輪公式雜誌或國際扶輪理事會核准且指定本社訂閱之扶輪雜誌。兩名扶輪社員居住同一地址者可選擇合訂一份公式雜誌。其訂閱付費以每六個月計,並在持有社員資格期間,必須繼續訂閱,直至終止社員資格之最後訂閱期六個月屆滿為止。

第二條 收取訂閱費

上述雜誌之訂費由本社每半年預先向社員收款之後,匯繳國際扶輪秘書處或經國際扶輪理事會所指定之地域性出版物辦事處。

社員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即視為接受第四章宗旨中所列之扶輪原則,願遵守本社章程及細則並受其約束,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社之一切權利。無論是否收到章程及細則之副本,每一社員均應導守章程及細則之規定。

第一條 爭 執

除理事會之決定外,社員或前社員與本社或本社職員或理事會之間,無論發生何種爭執,而無法依已有之解決爭執之程序而獲得解決時,爭執之任何一方皆可以請本社秘書安排調停或仲裁,以解決之。

第二條 調停或仲裁之日期

調停或仲裁時,理事會應與爭執當事人協議,於受理調停或仲裁之請求日起二十一日內決定調停或仲裁之日期。

第三條 調 停

此調停程序應是國家或州、省司法當局所認可者、或是由公認專長於替代性解決爭執方法之之專業機構所推薦者、或是由國際扶輪理事會或扶輪基金保管委員會決定之書面準則所推薦者。唯有扶輪社員得被指定為調停人。扶輪社得請求地區總監或總監代表指定一位具有適當調停技巧及經驗的扶輪社員為調停人。

      1. 調停結果。
        經當事人間同意之調停結果或決定,應作成紀錄,並各當事人及調停人各保管一份。另向理事會提出一份記錄,由秘書保管之。各當事人所接受之結果,應作成摘要文書向扶輪社報告。當事人任何一方之當事人極力反對調停內容時,皆得以透過社長或秘書請求進一步調停。
      2. 調停失敗。
        請求調停而調停失敗時,爭執當事人任何一方得依本章第一條之規定請求仲裁。

第四條 仲 裁

被請求仲裁時,各當事人應各自指定一位仲裁人,而兩仲裁人應指定一位裁判。唯有扶輪社員得被指定為裁判或仲裁人。

第五條 仲裁人或裁判之決定

遇有請求仲裁時,仲裁人達成之決定,或仲裁人意見不一致時,裁判所作之決定為最後決定,對所有當事人具拘束力,而不得提出上訴。

本社得訂定細則,以補充管理本社之法規,但不得違反國際扶輪章程及細則(以及地方管理單位所設之程序規定)及本社章程,並得依其規定隨時修改之。

本章程所用之信件,郵件,及通信投票等用語,將包括利用電子郵件及網際網
路技術,以降低費用並增進溝通效率。

第一條 修改方式

本章程之修改,得於全體社員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本社例會中,經出席投票社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修改之;惟此項修改案之通知應於例會前至少十日通知各
社員。

第二條 修訂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101年9月26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6年12月7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08年6月6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09年12月3日。

    1. 理事會:本社之理事會。
    2. 理事:本社理事會之成員。
    3. 社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成員。
    4. 法定人數:進行選舉時必有的最低出席人數:決定社務時為本社社員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決定事務時為理事會理事人數之過半數。
    5. RI:國際扶輪。
    6. 年度:自7月1日開始之12個月。

本社之管理主體是本社理事會,而此理事會必須至少包括社長、甫卸任前社長、社長當選人、秘書及財務。

第1條 在選舉前一個月,由社員提名社長、副社長、秘書、財務及任何出缺的理事職位候選人。是項提名得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或由出席社員自由提名,或由二者皆提名。

第2條 每一職位獲得過半數票之候選人將被宣佈當選該職位。

第3條 若任何職員或理事會理事出缺時 其職位,由其餘理事任命遞補。

第4條 如果有任何下屆職員或理事當選人出缺,由其餘理事任命遞補。

第1條 社長主持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

第2條 甫卸任前社長擔任扶輪社理事會之理事。

第3條 社長當選人為其任職年度做準備並任理事。

第4條 副社長在社長缺席時主持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

第5條 理事出席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

第6條 秘書掌管社員名冊及出席記錄。

第7條 財務監督所有資金並進行會計核算。

第8條 糾察維持本社集會之秩序。

第1條 年會。

本社每年於12月31日之前召開年會,選舉下一扶輪年度之職員及理事。

第2條 每週例會。

本社每週例會應於每月第1、3個星期四舉行,如遇例會變更或取消,應事先及時通知全體社員。

第3條 理事會每月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由社長適當地通知或應2名理事之要求下召開。

第1條 入社費金額由理事會提議,經社員大會通過訂定之,被推薦人於繳納入社費後,始獲得社員資格。

第2條 常年社費包括:國際扶輪會費、公式雜誌或地域雜誌訂閱費、地區社員分攤金、本社經常費用及扶輪或地區的其他分攤金。

本社一切社務之表決,除理事及職員之選舉採用投票方式外,餘均採用口頭或舉手表決方式。理事會得針對某些決議案之表決提供選票。

第1條 本社各委員會包括模範扶輪社章程第11章第7條所列之委員會,以及下列委員會:

    1. 服務計畫委員會
    2. 扶輪基金委員會
    3. 行政管理委員會
    4. 青少年服務委員會
    5. 社員發展服務委員會
    6. 公共形象委員會

第2條 社長為各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第3條 每個委員會主委負責該委員會之一般例行會議及活動,督導並協調委員會之工作,並向理事會報告該委員會之一切活動。

第1條 理事會於每一會計年度之前,應依一年內預計收入支出之金額,編製預算。

第2條 財務應將本社之款項分別設立社運作及服務計畫兩個不同賬戶,並存放於理事會指定之一個或若干金融機構。

第3條 支付款項概由財務或另一經授權之職員在另外兩名職員或理事核准下方得支付。

第4條 每年由一位合格人士全面稽核本社所有賬目一次。

第5條 本社社員每年將接到本社的年度財務報表。年中財務報表以及本年度及前年度的收支應在年度會議發表。

第6條 本社會計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1條 提名社員候選人方法為:由社員提名給理事會及/或社員委員會,或由轉社社員或前社員之前屬社推薦。

第2條 理事會在收到提名後30天內決定核准或予否決,並將其決定通知提名人。

第3條 如果理事會批准候選人成爲社員,潛在社員將被邀加入本社。

本細則各條款得在任何例會中修改。修改社細則必須於會議21天前以書面通知每個社員、出席人數必須達法定人數始能進行投票、且有三分之二票數同意修改。細則之修改必須符合模範扶輪社章程、國際扶輪章程及細則、以及扶輪政策彙編。